近日,連城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連城某公司因以“休假”的形式阻止員工到單位上班,構成事實上的解除勞動合同,被法院判決支付員工被拖欠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費用。
2014年6月,原告連城某公司與被告陳某簽訂了一份期限為三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因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要求被告回家休假,但未確定休假時間,并于次日拿走被告出入證及考勤打卡證。因沒有出入證及考勤打卡證,被告未能進入原告處上班。被告陳某認為原告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屬于違法辭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失業(yè)賠償金等費用給被告。原告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但原告以實際行動阻止被告到原告處上班,已是事實上的解除勞動合同。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在原告拿走被告出入證及考勤卡當天解除。原告在勞動合同尚未到期情況下,單方面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向被告支付賠償金。最終,法院判決原告支付陳某被拖欠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合理費用。